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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发文,剑指医疗器械回扣

发布时间:2021-11-02 13:56:31作者:dengchaofan

   中纪委通报多起医械腐败案例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四川通报6起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典型案例》,四川省纪委监委对6起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涉及多起医疗器械腐败案例。

  四川省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李元峰在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等问题。

  2003年至2020年,李元峰利用担任省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向省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耗材提供帮助,先后29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及美元;为刘某向省医院销售药品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刘某所送现金及刘某为其支付的购房款、装修费。李元峰收受王某等9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18万余元。同时,李元峰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7月,李元峰受到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处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绵阳市妇幼保健中心原党委书记杜继宇在医疗设备采购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等问题。

  2017年至2020年,杜继宇利用担任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市妇幼保健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招标、医疗耗材供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99万余元。同时,杜继宇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6月,杜继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甘孜州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王波在药品采购和入库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等问题。

  2004年至2019年,王波利用担任州医院药剂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采购和入库、更换新品种药、供药回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多个药品供应商所送现金共计258万元。同时,王波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6月,王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处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邻水县第二人民医院原党支部书记、院长张晓明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等问题。

  2003年至2020年,张晓明利用担任九龙中心卫生院院长,县第二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器械、耗材采购及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回扣共计1654万余元。同时,张晓明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5月,张晓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平昌县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刘学荣在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等问题。

  2014年至2021年,刘学荣利用担任县医院党总支书记、党委副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耗材采购以及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医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等所送现金和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70万余元。同时,刘学荣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刘学荣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汶川县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刘辉贵在医疗设备采购等工作中收受贿赂问题。

  2013年至2019年,刘辉贵利用担任县医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在耗材款拨付、医疗设备采购及项目款拨付等方面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多个设备供应商所送现金共计41万元。2021年5月,刘辉贵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多家企业因医械腐败中止挂网

  “医药企业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导致其丧失进入集采市场的机会,就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应。”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说。

  日前,中纪委发布《深度关注 | 医药购销领域源头正风》。文章指出,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年至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药企支付给招标机构、医院负责人、医药代表、医生等的商业贿赂,都要被计算在“成本”之中,最终体现在药品售价上。

  去年以来,国家医保局探索建立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医药商业贿赂等行为列入失信事项清单,通过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等措施,有效约束医药企业销售行为。目前已有近70家企业因失信违约行为被采取约束措施。

  日前,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负责同志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医保局表示,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业因“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当地中止挂网采购;

  有14家企业存在给予“回扣”等失信行为,按规则被定为“中等”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亮黄灯”,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平台会给予风险警示;有50家企业失信情节较为轻微,被定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诫。

  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于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从内容可以看到,一旦承诺书签订,药企的员工或委托代理企业如果出现相关失信行为,承诺主体(主要是生产企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立法整顿带金销售

  随着集采、两票制、DRGs等制度的大范围铺开,带金销售、医疗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空间已被强势挤压。近年来,除制度改革以外,国家在法律法规上也正在加以完善。

  6月1日,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正式施行。新华社称其为史上最严医疗器械行业监管条例,宽进、严管、重罚是它的特点。

  要求加大行业和市场禁入处罚力度,视违法情节对违法者处以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活动、不受理相关许可申请等处罚;增加“处罚到人”措施,对严重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5年直至终身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等处罚。

  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在药品、医用耗材购销环节中禁止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收受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人员、医药价格和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未执行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撤网等交易规则和标准;

  滥用集中采购职权、限制市场竞争或者导致不公平竞争;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多重监管环节无缝衔接之下,医药流通领域正在进行生态重塑,权力“寻租”再无施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