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执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1〕1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了协同做好新冠疫情防控,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医用耗材(含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下同)价格,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我省在2020年5月份联盟广东六省实施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基础上,与广东等10省再次组建区域采购联盟,完成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现就执行中选结果及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驻湘军队医疗机构按国家政策要求参加。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自愿参加。
(二)采购品种。广东省牵头的区域联盟集中采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医用耗材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2021年2月10日2022年2月9日。
三、采购使用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采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不得网外采购,不得二次议价,不得设置条件增加中选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负担。原则上不得采购中选产品之外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医用耗材。
四、配送供应
生产企业是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中选医用耗材配送覆盖全部采购主体,并及时、保质、足量供应。中选医用耗材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企业信誉度好和医疗机构认可度高、服务好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在省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并对本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的配送及违规行为负责。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五、货款结算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是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采购货款按要求通过省采购平台实行在线结算。
六、具体要求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医用耗材中选结果从2021年2月10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在进行新冠病毒检测时需严格按照《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21号)文件要求进行收费,除核酸扩增试剂、病毒采样管、核酸提取试剂或纯化试剂外的其他耗材不得另行收费。
各级医保部门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配送、使用结算以及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的监管。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