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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南京联盟首次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6 09:30:39作者:南京市医保局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医药集中采购保障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生产供应企业:

  根据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医采组〔2019〕1号)和《关于成立南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盟的通知》(宁医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8月16日,南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盟(以下简称南京采购联盟)参加了南京、淮安、泰州三市联合组团开展的首次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集中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落实带量集中采购谈判结果

  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本次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集中采购谈判结果,按谈判确定的采购价格、上报的带量采购计划和中选产品的生产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廉政协议,从2019年11月1日起,在南京市医用耗材(药品)招采信息系统网上集中采购、集中结算,接受监督,并确保完成带量采购计划,严禁线下采购和结算,对不能完成带量采购计划的定点医疗机构提请有关部门问责。

  中选产品的生产供应企业要保证产品质量,按谈判确定的价格保障供应。反之,采购联盟办公室核准后取消中选产品资格,并纳入南京医用耗材阳光监管平台黑名单,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相关产品。

  二、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高值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医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85号)和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医采组〔2019〕1号)要求,本次带量采购医保基金按不低于采购总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预付金额共计27952702.1元。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在10月底前预付给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政策规定时间及时与企业结算货款。

  三、做好采购联盟医保基金结(决)算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度医保基金结算及决算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产品且完成带量采购计划的,因使用中选产品而减少的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出部分,实行“结余留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按病种(组)结算的,不因使用中选产品降低其医保支付标准;对采购进度滞后、未完成带量采购计划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预算总额。

  四、加强带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监督指导

  市医药集中采购保障中心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中选产品的生产供应企业网上采购、配送、货款结付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在南京市医用耗材(药品)招采信息系统网上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带量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中选产品的生产供应企业保质保量保供情况,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方式,定期提供分析报告,通报相关情况。

  五、实行带量集中采购谈判结果共享机制

  本次带量采购确定的中选产品和采购价格在南京市医用耗材(药品)招采信息系统挂网,供采购联盟之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的生产供应企业应当保障供应。对于带量采购未中选的产品,实行同类产品价格协同,由相关生产供应企业做出价格承诺,按本次谈判中选产品的采购价格供应,可参与带量采购计划外部分的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