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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新要求,医院拖欠货款这样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9 09:57:11作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强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行业作风建设,强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行业作风违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行业作风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问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第二章 情形、适用及问责方式

  第五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收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构成违法的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行政机关查处。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无医嘱收费的。

  (二)不按相关规定收取药品费用及医疗服务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四)将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五)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六)政府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应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药品违规进行加价销售的。

  (七)属于患者方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私自收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未履行患者就医主体身份必要审查义务或发现患者就医手续错误后不及时纠正的。

  (九)违法收取外聘专家会诊费的。

  (十)医疗机构给各科室、医务人员规定医疗收费创收任务的。

  (十一)医疗机构科室收取患者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入医疗机构财务的。

  第六条 对于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作出书面检査和通报批评以外还应做以下处理:情节一般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医疗机构暂停医师6个月处方权;情节较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责令医疗机构暂停医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暂停处方权的医务人员,由其自学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暂停处方权时限结束后,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并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恢复处方权。对医疗机构一个月以内出现下列违规行为6人次以上(含6人次)的问责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由本机构进行问责处理。

  (一)无故脱岗,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或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商品、药品、器械等谋取私利的。

  (三)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

  (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医疗文书书写有明显错误及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要求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患者或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的。

  (六)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

  (七)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八)违反规定滥开检查单或开单提成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不法利益输送,其中包括:回扣、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其它财物,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各种研讨会、培训会等,或者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个人)治疗、购买药品收取不法利益输送的。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在设备、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上级部门予以职务调整。构成违法的依法对机构和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参加网上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采购的药品、设备和医用耗材进行网下采购、非公开招投标采购或其他违规采购等行为的。

  (二)在设备、药品、耗材采购及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出现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采购货款,并被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

  (四)销售或使用过期或行政部门已通知停止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

  (五)化整为零,通过不参加招投标程序等手段规避采购招标程序的。

  第八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用药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个人或机构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处理参照第六条。

  (一)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患者开具药品的,具体情形参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七条。

  (二)不按照诊疗规范开具药品的。

  (三)不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开具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在处方点评及行政考核中给予通报的。

  (五)要求患者自己外购药品和器材的。

  第九条 医务人员因不严格执行诊疗服务规范,责任心不强,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死亡,引发医疗纠纷或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经法定部门依法鉴定或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属于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医疗的责任事故的,对医疗机构和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或被患者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和当事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以及出现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医务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时,医务人员不服从调遣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査;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机构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所属医疗机构开展行业作风测评,行业作风测评按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测评,测评范围包括随机抽取本院患者、员工、社会群众等。对测评较差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医务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廉洁从业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坚持“一岗双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务人员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应当对医务人员行业作风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对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坚决予以查处,做到有诉必査、查实必究。

  第十五条 行业作风问责采取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调整职务;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叠加使用,可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同时使用。

  在对医疗卫生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同时发现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涉嫌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应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问责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采用第十五条问责方式中(一)至(五)款方式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