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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要求国产,严格限制进口趋势已逐渐扩大

发布时间:2019-05-22 09:53:02作者:陕西省财务厅、苏州市财政局

  去年底,陕西省财政厅发布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作出了详细要求:

  《通知》表示,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核准,依法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

  省财政厅将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单位高标准确定采购需求的行为,以及专家有意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于采购单位因实际需要确需采购的,需要进行论证。原则要由5人以上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采购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应包括1名法律专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技术专家应具备拟采购产品所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而在此之前,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简称《进口产品清单》),其中67种医用设备产品被纳入允许采购进口清单。

  近日,苏州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9〕12号)》,天津市财政局、卫健委发布最新的《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审核工作的通知》,都对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的要求更为严格:

  苏州市、天津市发布的文件中,都要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由5人以上单数(包含1名法律专家)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组成,其中必须要有1名法律专家,其他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与各市级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法律专家应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技术专家应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其文件重点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在专家论证意见中,必须明确所论证的项目符合“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还应明确采购单位提出的需求属实,必须采购该进口产品等内容。

  目前为止,浙江、四川、山东、福建等省份均已出台了《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清单(医疗设备类)》。其中山东省省级政府允许采购进口医疗器械清单共计488种,浙江省则只有232种,福建省仅211种,而四川省级政府允许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类从去年的98个产品缩减至44个产品。这意味着除了清单内的医疗设备,公立医院均须采购国产,或者严格的进口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