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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联合税务局等23个部门,废旧立新耗材招标采购

发布时间:2018-04-09 15:11:07作者: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10项惩戒内容剑指招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垄断招投标

  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23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备忘录》在国家卫计委官网公布。

  《备忘录》中,16种招投标失信联合惩戒行为中,有至少10项内容剑指招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垄断招投标,集中采购,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公平竞争!

  失信联合惩戒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发改委叫停地方卫计委涉嫌垄断行为

  而就在国家发改委发布《备忘录》之前,湖南省发改委发文,称对怀化市、张家界市两地在药品招标采购中涉嫌垄断的卫计委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

  上述两则消息,都是在2018国务院机构改革启动,反垄断执法职能即将集中进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的职责即将交给新组建的国家医保局之际,由央地发改委(主导)发布的。

  众所周知,医药圈现阶段反垄断的重点之一,则是垄断、指定配送、采购,限制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配送权和招标权。恰恰这个问题,在业内目前还是有点泛滥的,业界反映也比较强烈。这些惩罚性政策,也显示出国家在医械流通领域反垄断的决心,或者说耗材器械招标采购政策的废旧立新,不会因为机构改革“过渡期”而缓行。

  38项联合惩戒措施公布

  失信企业将被禁止参与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

  《备忘录》公布了对于失信企业的38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在药械招标领域,明确提出:

  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4.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5.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6.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另外,对于联合惩戒对象,由于此次《备忘录》由24部门联合发布,一并公布在工商、税务、进出口等领域其余26项惩戒措施。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2.依法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3.依法对失信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予以限制。

  4.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5.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依法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活动。

  8.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9.在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10.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11.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12.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

  13.依法将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14.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15.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依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重点关注。

  16.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17.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18.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19.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依法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0.将失信主体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1.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22.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3.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24.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25.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企业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6.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垄断将被集中清理

  而早在去年年底(2017年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还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开展对委本级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

  《方案》明确在本月初到5月1日前,为公开清废阶段。这意味着,本月,各地耗材、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平台的垄断性规则,将进入集中清理、废止、调整的关键环节!

  这些措施的同步进行,《备忘录》还对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全国公布,无一不显示出国家要将药品、医疗器械、耗材招投标,集中采购置于阳光下的决心!

  虽然反垄断职责即将易主,但央地发改委依然坚守在岗位,为大市场监管格局下,对国家层面制定统一、公平、公正的耗材、器械招标采购政策,对医药流通领域的反垄断反地方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