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医院供应耗材,要避开这3大坑
现阶段,随着医院的增加,跟医院有着供应关系的医疗器械公司也不在少数。往往跟医院接触下来你会发现,医院的很多条条框框你不得不顺从。但有时候供应商们被院坑得太过火,也会进行反抗的。这不,医院纷纷成了被告。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案例,了解医院的各种坑。
“赖账”的坑
据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惠州市一家医疗设备公司于2011年起,向汕尾市人民医院供应消毒剂、采血针、溶血剂等医用耗材。
2015年8月31日,双方曾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到货后三个月付款。但截至2016年10月31日,医院拖欠货款共计5618360.65元。经多次催讨,市医院仍未还款,该公司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该公司货款5618360.65元,并支付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 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今年6月,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份一审判决书,日照市一家贸易公司将五莲县中医医院告了上法院,要求支付货款人民币407347.5元。
法院查明,双方先后于2013年、2014年签订了两份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购销合同,合同对货款结算约定为:自收到配送的成交品种后2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至2016年9月30日,该经营部陆续向医院供货价值1323260元。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6月4日,医院陆续向经营部支付8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医院向该经营部支付货款1243260元、支付货款利息264278.61元。
“承包”的坑
据今年4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辽宁一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状告鞍山市立山区人民医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院、李莉一案,维持原判。
该公司是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货款3502456元,并支利息90万元。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明确了原被告之间存在耗材买卖关系,只是原告要求并案起诉,造成诉讼主体不明确,因此驳回起诉。上诉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中,实际耗材的是被承包出去的科室,签订合同的又是承包科室的人的配偶,而不是承包科室者本人。这种复杂的关系,真是埋了个大坑,稍不留神,真是要上当了。随着二审维持原判,要索回几百万货款,看来还得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了。
“托管”的坑
还有一个案例,是讲河南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给郑州市人民医院供应药品耗材,其中有1282425.54元的货物实际使用者是郑州颐和医院。
这其中,颐和医院是市医院的托管医院,当时还没有拿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票开的,是郑州市人民医院。这笔款要不回来了,只能通过法院解决。
一审法院判决,颐和医院就向原告支付1282425.54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起案例中,又埋了一个坑“托管”。你以为自己的产品都是被开票的医院使用了,但实际上不是,而是其他医院使用了,而实际使用者却不愿意支付费用。搞得这家械企也是够被动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