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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企串标、行贿,数罪并罚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10-09 15:31:43作者:dengchaofan

  今年8月上旬,福清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器械人串通投标及行贿事实作出一审判决,对串通投标、行贿,结果会是怎样的?

  (本文仅了表述案情,在文中涉及企业及人员,均为匿名处理。)

  据判决书,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

  被告单位福建省内的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的销售等业务,该公司实际拥有人系公司股东即被告人朱某。

  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为了景胜公司代理的产品能够中标福清市两家医院的的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项目以及向这二家医院销售医疗耗材中得到时任两家医院多名管理人员的支持和关照,先后向上述人员送款共计人民币169.8万元。

  1、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欲中标福清市某医院多普勒彩色超声波诊断仪一台的采购项目,遂找到该医院院长郑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的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承诺事成后给与好处,郑某1答应关照和支持。

  2014年10月间,该项目公开招投标,被告人朱某挂靠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同时又联络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参与围标,在郑某等支持和关照下,因招标文件采用朱某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最终朱某挂靠的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98万元中标该项目。

  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欲中标福清市上述医院的脉动真空灭菌器、低温等离子灭菌器、全自动清洗机等医疗器械的采购项目,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又另外找二家公司陪同围标,最终其挂靠的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2万元中标该项目。

  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欲中标福清市上述医院的全数字化黑白彩色超声诊断系统采购项目,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又另外找二家公司陪同围标,最终其所有的XX公司以人民币37.8万元中标该项目。

  4、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欲中标福清市上述医院多层螺旋CT及高档数字化全身型双能X线骨密度仪采购项目,遂找到该医院院长郑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郑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朱某以其所有的XX公司参与竞标,又挂靠江西某医疗设备公司、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参与围标,最终其挂靠的江西某医疗设备公司以人民币698万元中标该项目。

  5、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欲中标福清市某卫生院的麻醉剂一台采购项目,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用其公司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朱某以其所有的XX公司参与竞标,又另外找二家公司陪同围标,最终XX公司以人民币19万余元中标该项目。

  6、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欲中标福清市上述卫生院的一台黑白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被告人朱某以XX公司参与竞标,又挂靠南昌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围标,最终其挂靠的南昌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7万元中标该项目。

  7、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欲中标福清市上述卫生院的一台高频移动式手术X射线机(又称“C臂机”)采购项目,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朱某以XX公司参与竞标,又挂靠南昌市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围标,最终其挂靠的南昌市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7万元中标该项目。

  8、2013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欲中标福清市上述卫生院的一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朱某挂靠福建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又找了福州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及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陪同围标,最终其挂靠的福建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98万元中标该项目。

  (判决书中,还有朱某行贿的阐述文字,在此省略)

  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福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40万元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46600元,被告人朱某自愿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计人民币169.8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福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被告单位福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作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达人民币1286万余元,被告单位福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福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朱某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福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朱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被告单位福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6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