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大规模飞行检查 强势来袭
《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发布已有20多天,距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整改的最后期限也仅剩15天。一大半时间已经过去。
企业自查之后就将是来自国家局、省局等各级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由药品领域的经验来看,检查方式将花样百出,不断推陈出新。
飞检作为自去年起蔓延开来的新检查方式,也受到了多地药监部门的青睐。
2015年9月1日,CFDA正式实施《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比如云南、江西两省药监局已明确表示,将在此次医械经营大整治中有重点的实施飞行检查。
吉林省药监局日前出台《食品药品飞行检查办法(试行)》,将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纳入飞检范围,按照“启得快、办得实、查得严、处得准”的要求,规定了启动、检查、处理等相关工作程序,严格各方责任和义务。吉林省已经具备了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飞检的基本条件。
浙江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6月28日对外公布《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诡异的是从落款日期来看,该通知在5月9日就已经向各市级药监局和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下发,却赶在医械经营大整治期间对外公布。
并且,《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开始执行时间是2016年8月1日起,正好赶上了此次医械经营大整治的药监部门督查时间。
浙江省药监局的这一举动,透露出了强烈的信号:该省药监局将在此次监督检查中用上飞检的手段。
至于其他地方,由药品领域的经验来看,也未必就不会在督查中用上飞检手段。目前没提,不代表不会采用;已有的总的方案之外,还会再推出具体的监督检查方案来。
甚至CFDA在药品经营企业自查后的最新总结通报中,也明确提出,将在CFDA面向全国范围内的督查中用上飞检手段。
可以预计的是,从7月中下旬开始,各地药监部门针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大规模飞检即将陆续展开。而随着,医械领域飞检由生产企业延伸至经营企业,械商面临的“大考”也终于要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