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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惠购信息平台 >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凭证列表 >半自动体外除颤器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半自动体外除颤器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注册证编号
国械注进20153213377
注册证编号
Philips Medical Systems
注册人住所
22100 Bothell Everett Highway, Bothell, WA 98021-8431, USA
生产地址
22100 Bothell Everett Highway, Bothell, WA 98021-8431, USA
代理人名称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人注册地址
上海市天目西路218号1602-1605
产品名称
半自动体外除颤器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管理类别
第三类
型号规格
861388、861389
结构及组成
该产品由主机(861388、861389)、电池(临床用电池989803150161、989803150171和临床用充电电池989803150241)、充电器(861394)、HEARTSTART SMART PADS III 电极(989803149981单套和989803149991五套)、婴儿/儿童用钥匙(989803150031)、ECG 3导联线(AAMI:989803150041和IEC:989803150051)、Q-CPR附件(CPR显示仪989803149941、CPR显示仪连接线98
适用范围
该产品用于终止病人的心室纤维颤动(VF)和心动过速(VTs)症状,能够为病人提供半自动体外除颤治疗、Q-CPR急救,也可为病人提供非诊断性的ECG显示。在急救场合中使用。该产品应由受过操作培训及基本救护支持(BLS)、高级救护支持(ALS)或其他医生授权的紧急医疗救援计划培训的急救人员使用。半自动体外除颤治疗适用于没有反应、停止呼吸的疑似心跳骤停(SCA)的成人及体重达到25千克或年龄在8岁以上的小儿。配合使用“婴儿/儿童用钥匙”时,半自动体外除颤治疗可用于体重小于25千克或8岁以下的小儿。该产品与CPR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
备注
/
附件
注册产品标准
其他内容
/
审批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日期
2015-10-26
有效期至
2020-10-25
变更情况
2018-03-12 “注册人名称:Philips Medical Systems;代理人住所:上海市天目西路218号1602-1605 ”变更为“注册人名称:Philips Medical Systems 飞利浦医疗系统;代理人住所: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1幢”。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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