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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洗脱冠脉支架系统(商品名:XIENCETM V ) XIENCETM V Everolimus Eluting Coronary Stent System
注册证编号
国食药监械(进)字2009第3461921号(更)
注册证编号
Abbott Vascular
注册人住所
3200 Lakeside Drive - Santa Clara, CA 95054-2807 USA
生产地址
1) 3200 Lakeside Drive - Santa Clara, CA 95054-2807 USA 2) 26531 Ynez Road - Temecula, CA 92591 USA 3)Cashel Road,Clonmel, County Tipperary,Ireland
代理人名称
概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人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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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药物洗脱冠脉支架系统(商品名:XIENCETM V ) XIENCETM V Everolimus Eluting Coronary Stent System
管理类别
3
型号规格
见附页
结构及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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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于个别新生的天然冠脉病灶(长度 ≤ 28 mm)而引发症状性和无症状性的缺血性心脏病的患者,可以用于改善冠脉腔内直径,参照血管直径为2.25 mm - 4.0 mm。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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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本产品被批准上市后,生产企业必须完成以下研究:1、应在获得本注册证一年内开始进行上市后临床研究。该研究应为前瞻性、以阳性器械作为随机平行对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应在申请重新注册前或在申请重新注册的同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在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时至少有以下考虑:1)应对参加试验的病例进行2年以上的临床随访。临床试验病例数应符合预先设定的假设检验的检验效能,使临床试验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其中试验组应至少含300例完成全部随访或至终点事件的病例,对照组病例数应不低于试验组病例数的1/3。2)阳性对照器械应采用目前临床实践中正在广泛使用的同类药物洗脱支架。3)建议采用缺血性靶血管失败(iTVF)作为主要疗效评价终点;采用靶病变再次血管重建术(TLR,包括RePCI或CABG)作为次要疗效评价终点;采用支架内血栓发生率、心源性和非心源性死亡和所有再发心肌梗死(包括Q波和非Q波)作为安全性复合评价终点指标。4)建议临床随访点包括支架植入后30天、6个月、9个月、1年、2年等,或随访至出现安全性或有效性终点事件为止。2、应保证上市后的每件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应对不少于2000例的使用本产品的患者进行术后至少5年的跟踪随访,每年形成阶段性质量跟踪报告,对该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性信息进行评价,并在到期重新注册时提交阶段性质量跟踪报告。如果出现重大的安全性问题,应按照有关不良反应监测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代理人、售后服务机构由“概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变更为“雅培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证由"国食药监械(进)字2009第3461921号"变更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09第3461921号(更)",原证自发证之日起作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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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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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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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09.08.27
有效期至
2013.08.27
变更情况
2011.02.14变更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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