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鼻喉科综合手术器械
注册证编号
浙杭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050071号
结构及组成
手术器械由鼻窦钳、鼻窦咬骨钳、鼻窦直咬切钳、鼻窦活检钳、鼻铡切钳、抓取钳、剪刀、刮匙、吸引管和剥离子组成。钳头、刮匙头应采用3Cr13材料制造,其余部位均采用1Cr18Ni9Ti材料制造。钳头应经热处理,其硬度为411HV0.2~535HV0.2。钳头张开度应不小于45°。钳应有良好的弹性和夹持力,当钳头夹持Φ2mm紫铜棒时,钳子各部位不应产生变形和断裂现象,且头部夹持力应大于10N。咬切钳、剪切钳和刮匙的刃口应锋利,应无卷刃、崩刃等缺陷。手术器械的外表面应光滑,杆部应平直,不得有锋棱、毛刺及明显的碰伤和划痕,其表面粗糙度Ra之值为头端部和柄杆部不大于0.20μm,其余部位不大于0.80μm。手术器械电镀件的镀层应符合YY 0076中规定的Ⅴ类2级外观要求。手术器械应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在常规条件下消毒,不得产生腐蚀现象。
适用范围
耳鼻喉科综合手术器械与便携式医用检查灯配套,供人体鼻窦、鼻腔、鼻咽、咽喉等部位实施检查与手术用,不与内窥镜配套使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