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用手术器械包
注册证编号
浙杭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050072号
结构及组成
器械由锤骨头钳、中耳剪、直型耳钳、上弯耳钳、短麦粒钳、蹬骨安装钳、耳用吸引管和盯聍钩等组成。器械所用与患者接触部分的金属材料应采用医用不锈钢材料制造,该材料化学成分应符合YY/T0294.1-2005标准的要求。器械外表面应光滑、圆整,杆部应平直,不得有锋棱、毛刺、裂痕等缺陷。其表面粗糙度Ra值为钳头和杆部应不大于0.2μm,其余部位应不大于1.6μm。耳用钳钳头、耳用剪头部须经热处理,其硬度为38HRC~48HRC。器械的各连接焊接部位应牢固可靠,不得有虚焊、脱焊或堆焊现象。耳用钳、剪头部的张开度应不小于45°。手术器械的电镀件应符合YY 0076中规定的Ⅴ类要求。器械应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在常规条件下,经药物消毒,不得产生腐蚀现象。
适用范围
主要供耳科疾病的检查和治疗用。无需与内窥镜配套使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