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耳显微手术器械包
注册证编号
浙杭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050084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锤骨头钳、中耳息肉钳、中耳息肉剪、镫骨安装钳、显微耳钩和吸引管构成。钳类采用3Cr13材料制造。钳类须经热处理,其硬度为40HRC~48HRC。产品表面应光洁、圆滑,无锋棱、毛刺、划痕等表面缺陷,其工作表面粗糙度Ra值应≤0.4μm,其余表面应≤3.2μm。器械的电镀件应符合YY0076中规定的Ⅳ类要求。产品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在常规条件下经药物消毒,不得产生腐蚀现象。
适用范围
产品在临床供耳科疾病的治疗和检查用。无需与内窥镜配套使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