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撑喉镜成套手术器械
注册证编号
浙杭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050150号
结构及组成
手术器械由窥视管、显微喉钳、显微喉剪、显微喉刀(针、钩)、吸引管和持手柄组成。手术器械与人体接触部的零件所用材料应采用YY/T0294.1规定的M号不锈钢材料制造。手术器械的表面应光洁、圆滑,无锋棱、毛刺、划痕等缺陷,其表面粗糙度Ra值应为外表面≤0.2μm,其余表面≤1.6μm;手术器械钳头、剪刀头应经热处理,其硬度380HV0.2~780HV0.2;手术器械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当钳头夹持Φ2mm紫铜棒时,钳子各部位应不产生变形和断裂现象,夹持力应不小于5N;手术钳、剪刀头部的张开度应不小于30°;剪刀刃口应锋利,应具有良好的剪切性能;手术器械的电镀件应符合YY0076中规定的IV类要求; 手术器械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在常规条件下经药物消毒,不得产生腐蚀现象。
适用范围
手术器械供咽喉部疾病的检查和手术用。无需与内窥镜配套使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