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手术器械
注册证编号
浙杭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1120037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举宫器、缝合器、分离器、止血钳、肌瘤钳、拉钩和压板组成。钳头采用YY/T0294.1中C号钢制造,其余进入人体部分的零件采用YY/T0294.1中M号钢制造。手术器械的外表面应圆整、光滑,无锋棱、毛刺、划痕等表面缺陷;手术钳应经热处理,其硬度为350HV0.2- 520HV0.2;拉钩应具有不小于40N的弹性拉力;拉钩导光管的照度应不小于6000Lx。器械表面为无光亮钝化,其工作表面粗糙度Ra值应≤0.8μm,其余部位为≤1.6μm; 器械的不锈钢耐腐蚀性能应符合YY/T 0149中5.4b级的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供医院妇科外科手术用。无需与内窥镜配套使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