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科成套手术器械
注册证编号
浙杭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1050087号
结构及组成
手术器械由中耳显微钳、中耳显微息肉钳、中耳显微息肉剪、锤骨头剪,筋膜夹钳、乳突牵开器、耳用显微钩、耳用显微刀,耳用显微刮匙、耳用显微剥离子、乳突平凿、乳突圆凿、耳用骨锤、耳用探针、耳用吸引管及新型吸引管组成。手术器械所用材料应采用YY/T0294.1-2005规定的M号不锈钢材料制造。经热处理后,耳用剪头部硬度应为 45 HRC~55 HRC,耳用显微钩、耳用显微刀,耳用显微刮匙、耳用显微剥离子、耳用探针头部硬度应为 35 HRC~55HRC。手术器械外表应圆整、光滑,杆部应平直,无锋棱、毛刺、裂痕等缺陷,器械进入人体部分的表面粗糙度Ra值应≤0.40μm,其余表面应≤1.60μm。手术器械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在常规条件下经药物消毒,不得产生腐蚀现象。
适用范围
手术器械供耳科疾病的检查和治疗用,产品无需与内窥镜配套使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