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凿(刀)
注册证编号
浙杭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1100050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20Cr13或30Cr13等材料制造,应符合YY/T0294.1-2005的规定。产品由刃部和柄部组成,可分为骨圆凿、骨平凿、鱼尾凿、骨刀等形式。按头部分为直头和弯头;按柄部分为胶木柄、滚花柄、六角柄、四方柄。产品表面应光滑、圆整,不得有毛刺、飞边、污渍、裂纹、破损等缺陷。表面粗糙度Ra值应≤3.2μm。产品若经热处理,其硬度应≥200HV。产品应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
适用范围
产品主要供外科手术时凿切、修正骨骼时用。无须与内窥镜配套使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