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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潮化瓶
注册证编号
浙金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540021号
注册证编号
浙江欣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注册人住所
浙江省兰溪经济开发区紫云路2号
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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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一次性使用潮化瓶
管理类别
1
型号规格
CHP-□□□□□
结构及组成
一次性使用潮化瓶由进氧口、出氧口、安全阀、加水瓶盖(保护塞)、瓶体、湿化杆、过滤材料组成;潮化瓶分加水和不加水两种。潮化瓶以无菌和消毒两种形式提供。加水潮化瓶分加ε-聚赖氨酸防腐剂和不加防腐剂两种形式提供。潮化瓶的公称容量为250mL;上液面指示线的容量为180mL。潮化瓶的各连接部分应密封,在0.2MPa~0.3MPa的工作压力作用下,不得漏气。潮化瓶的瓶体在0.4MPa的压力作用下,不应破裂。当潮化瓶的输出气压升至0.35MPa±0.05MPa时,安全阀即自动排气。用于加水的潮化瓶封口和保护塞应能保证正常运输和贮存下不漏水;并易于拆除。水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二部》中《纯化水》(411页)的要求。加防腐剂的水质中ε-聚赖氨酸含量为:25mg/L~30mg/L。以无菌形式提供的潮化瓶经环氧乙烷灭菌应无菌。以消毒级形式提供的潮化瓶的水质经臭氧消毒,其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应小于100CUF/mL。潮化瓶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出厂时,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μg/g。潮化瓶的外观应光滑,色泽均匀,不得有气泡、开裂等明显影响美观的缺陷;潮化瓶的瓶体应无色透明或半透明,并标有最高和最低液面指示线。180mL备用水应灌注在无毒密闭的塑料袋或瓶内;备用水不应有泄漏;并易于拆除。备用水水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二部》中《纯化水》的要求。注:产品出厂时,是否配备备用水,按订单要求。潮化瓶的进氧口和湿化杆采用ABS;潮化瓶的安全阀和出氧口以及瓶盖采用pp;潮化瓶的止水塞 和瓶体采用PVC;潮化瓶的过滤材料是采用海绵。
适用范围
与氧气吸入器配套使用作输氧时氧气湿化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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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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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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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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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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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12.03.29
有效期至
2016.03.28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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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
缺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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