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直线型缝合器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080736号
型号规格
FHS-30mm、FHS-45mm、FHS-60mm、
结构及组成
一次性使用直线型缝合器由钉仓(包括缝合钉)、钉座、器身、扳手等组成。一次性使用直线型缝合器组件、器身采用ABS、聚碳酸酯材料制成,钉座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缝合钉采用符合GB/T13810标准的TA1、TC4钛合金材料制成。吻合后的吻合口应能承受不小于3.6KPa的压力,不得有漏税和撕裂现象;产品应无菌,若采用EO灭菌,其残留量应不大于10mg/kg;产品器身细胞毒性应不大于1级,迟发型超敏反应不大于1级;皮内反应记分不大于1级。
适用范围
该产品适用于消化道胃、肠手术中封闭残端和切口。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