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器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150005号
型号规格
10ml、20ml、25ml、30ml、50ml、60ml、100ml(A:1.2mm、1.6mm;B:1.2mm、1.6mm)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配药针组成。产品应清洁、平直,无异物、毛刺、气泡等缺陷;产品各部件应连接牢固;配药器的检验液与同批对照液pH之差不大于1,检验液中可萃取的金属总含量不超过5μg/ml,镉的含量应小于0.1μg/ml;产品应无菌、无致热原、无溶血、无急性全身毒性,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放置7天后,其残留量应不大于10μg/g。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