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金属支架局部可摘义齿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630010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所用金属合金的维氏硬度范围应≥220HV。表面光洁度支架的外表面(固定部分除外)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裂纹等缺陷;金属表面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Ra应≤0.025μm。固位基要求活动支架全口义齿的上下颌修复体对位后,4-7牙位均应有接触,且上下颌修复体之间应无翘动现象。义齿中假牙与基托联接的牢固度应达到15N。生物相容性支架应无口腔粘膜刺激性。支架的细胞毒性应不大于Ⅰ级。支架应无迟发型超敏反应。支架应无急性全身毒性(经口途径)反应。支架应无遗传毒性。铸造金属支架局部可摘义齿是由金属支架、义齿和树脂基托组成,原材料均采用取得注册证的产品。
适用范围
支架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