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630655号
结构及组成
A-1型和B1型由金属和瓷粉组成。A-2型和B2型主要由铸造合金经打磨抛光而成。所用金属材料的维氏硬度应不小于220Hv;产品的外观光滑、有光泽;表面粗糙度Ra≤0.025μm;A-1型和B1型耐急冷急热试验时不出现裂痕;产品所采用主要原材料必须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
适用范围
A-1型主要供修复牙体缺损、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B1型主要供修复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A-2型主要供修复牙体缺损、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用;B2型主要供修复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