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630657号
型号规格
总义齿修复体(Ⅰ型)、铸造金属支架(Ⅱ型);局部可摘修复体(Ⅲ型)
结构及组成
总义齿修复体(Ⅰ型)主要由树脂牙和造牙粉加工而成;铸造金属支架(Ⅱ型)主要由金属合金铸造加工而成;局部可摘修复体(Ⅲ型)主要由金属支架、固定修复体(包括桥、冠、树脂牙等)和造牙粉等口腔材料复合加工而成。产品金属部分硬度应不小于160HV;表面粗糙度Ra≤0.025um;产品若配有烤瓷牙,耐急冷急热试验时不出现裂痕;树脂牙和基托联结处应能承受15N压力不会出现变形;产品原材料均应取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
适用范围
活动修复体主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