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630701号
结构及组成
活动修复体由金属合金、义齿(多层色合成树脂牙)及义齿基托树脂铸造、成型。产品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无裂纹等缺陷;产品金属金属部分的维氏硬度范围应≥220HV,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μm;活动义齿中假牙与基托应联接牢固,应能承受15N压力不会断裂;所用原材料均采用有注册证的产品。
适用范围
活动修复体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