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630726号
结构及组成
活动修复体主要由金属支架、合成树脂牙和义齿基托组成。活动修复体基托聚合物应采用YY/T0270-2003中规定的材料制成。产品表面应光滑、光泽,不应有气孔、锋凌、毛刺、卷边、裂纹和砂孔等缺陷;产品表面所用金属材料的维氏硬度应不小于220Hv,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um。活动修复体中假牙与基托应联接牢固,应能承受15N压力不会断裂。
适用范围
产品主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