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630727号
结构及组成
A-1型、B-1型由金属和瓷粉组成。A-2型、B-2型主要由铸造合金经打磨抛光而成。固定修复体的维氏硬度应不小于220Hv。固定修复体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A-1型、B-1型耐急冷急热不出现裂痕。固定修复体的金属部分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μm.用肉眼观察应无裂纹、无气泡,内部应无气孔、夹杂。固定修复体所用主要原材料应为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
适用范围
产品主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