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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640319号
注册证编号
金华市新华医疗用品厂
注册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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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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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管理类别
2
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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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及组成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由三层无纺布组成,中间层配有鼻梁夹。口罩应色泽、厚度均匀,切边整齐、形状完好,无霉斑、污渍、破损等缺陷。缝制应平整、针脚均匀,无漏针、跳针、脱线等现象。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度应不小于10N。经揉搓五次后应无明显纤维脱落。口罩应无菌,若口罩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灭菌后放置14天,其环氧乙烷残留应不大于10mg/kg。口罩直接接触皮肤应无皮肤刺激反应。
适用范围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主要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为接受处理患者和临床护理时使用,不作为外科手术使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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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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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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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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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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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09.07.30
有效期至
2013.07.29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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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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