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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子体温计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200338号
注册证编号
乐清市康复医疗设备厂
注册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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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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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医用电子体温计
管理类别
2
型号规格
KFT-01、KFT-02、KFT-03、KFT-04、KFT-05、KFT-06、KFT-07、KFT-08、KFT-09、KFT-10、KFT-21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温度传感器、外壳、液晶显示器组成。产品的显示范围不窄于35.0℃-41.0℃;分辨率0.1℃;最大误差:低于35.3℃时±0.3℃、35.3-36.9℃时±0.2℃、37.0-39.0℃时±0.1℃、39.1-41.0℃时±0.2℃、高于41.0℃时±0.3℃;重复性误差:S≤0.2℃;体温计测量出体温并达到稳定后,发出蜂鸣提示、低于32℃显示L℃,高于43℃显示H℃;体温计的电压低于额定值90%时显示屏会显示低于标记;笔式体温计(KFT-01~10型)在60S内能测量出人体体温,奶嘴式体温计(KFT-21型)为150S内;体温计具有至少一次测量体温数据的功能;体温计具有自动关机功能;具有防水功能的体温计通过防水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体温计的探测器应能承受15N的静态轴向拉力,持续15S而不脱离、探测器应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不得出现轻微细胞毒性、应无皮肤致敏反应、应无口腔黏膜刺激反应;传感器、外壳及其不能任意处置的附件(若有)应能承受生物和物理的清洗,并且不应出现功能退化的现象。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符合注册产品标准附录A的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供医疗部门或家庭测量人体体温使用,可用于人体的腋下、口腔、肛门等不同部位。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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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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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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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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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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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10.06.02
有效期至
2014.06.01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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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
缺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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