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气管镜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220128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气管窥镜、气管异物钳、吸引管和导光束组成。气管窥镜分为带灯芯气管镜和带光纤气管镜两种。带灯芯气管镜和带光纤气管镜的照度应不低于700lx;窥视管、钳头、钳杆、吸引管表面粗糙度Ra应≤0.20μm,其余部分应≤1.6μm;钳头应经热处理,硬度应不低于411HV0.2~520HV0.2;产品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附录A的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适用于支气管病变的检查和气管、支气管内检查和配合钳取。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