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支气管内窥镜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220225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内窥镜、光学钳、异物钳、气管镜、吸引管组成。内窥镜在工作距离处应成像清晰,清晰范围应不小于视场直径的70%;内窥镜、窥视管表面粗糙度Ra应≤0.20μm,钳头、钳杆、吸引管表面粗糙度Ra应≤0.80μm,其余部分应≤1.6μm;光学钳的钳头应经热处理,硬度应介于411HV0.2~520HV0.2;产品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附录A的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适用于检查小儿支气管内病变及支气管内异物等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