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床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260492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上床面、电脑操纵盘、床架、机座、蒸汽发生器、特色蒸汽仓、蒸汽罩(AX-01型不含)组成。产品熏蒸温度可在35℃~60℃范围内调节;熏蒸时间可在1~90分钟范围内调节,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蒸汽发生器容积不小于6000ml,最大熏蒸量应不低于650ml/h;产品具有透气功能;产品具有自动低水位报警和自动补水功能,低水位报警的同时停止加热;产品的工作噪声不大于65dB(A);产品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附录A和附录C的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供医院相关专科作为药物熏蒸治疗载体,须有相关经验的医师操作使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