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雾化器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540545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中的导管采用无毒聚氯乙烯材料制成,其余部件采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材料制成。面罩式雾化器由气瓶接头、导管、雾化罐、过渡接、罩体、铝卡、松紧带组成,根据尺寸分为大(L)、中(M)和小(S)三种规格;咬嘴式雾化器由气瓶接头、导管、雾化罐、波纹管、三通、咬嘴组成。产品外观应无气泡、开裂,面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等缺陷;最大输出雾化量应不小于0.15ml/min;雾化器的最大装药液量的允差应为标称值的±5%;产品各连接处的连接应牢固,能承受10N的静态轴向拉力;产品应无菌、无细胞毒性、无致敏;咬嘴式雾化器的咬嘴应无口腔粘膜刺激;面罩式雾化器的罩体应无皮肤刺激;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灭菌放置七天后,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mg/Kg。
适用范围
产品以氧气或无油压缩空气为动力源,供雾化吸入治疗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