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018号
型号规格
总义齿修复体(Ⅰ型)、铸造金属支架型(Ⅱ型)、局部可摘型修复体(Ⅲ型)(包含ⅢA型(烤瓷型)、ⅢB型(金属型)、ⅢC型(树脂牙型)、ⅢD型(复合型))
结构及组成
活动修复体主要采用金属支架、固定修复体(包括金属冠型、金属桥型、烤瓷冠型和烤瓷桥型)、树脂牙和造牙粉单独或共同加工而成。活动修复体所采用的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60HV;树脂牙与其基托应联结牢固,修复体表面应能承受15N压力而不会变形、断裂;金属表面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肉眼观察应无明显裂痕、刮痕,无气泡,内无气孔夹杂。修复体中若配有烤瓷牙,在急冷急热试验时应不得出现裂痕。所用原材料应为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
适用范围
活动修复体主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