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055号
结构及组成
活动修复体主要由金属支架、基托和义齿等组成。活动修复体的基托聚合物应采用YY/T0270-2003中规定的材料制成;金属支架表面应光滑、有光泽;金属部分的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um;金属支架硬度为不小于220HV;修复体的基托聚合物与假牙应联接牢固,并能承受15N的压力不断裂;经急热、急冷试验后不得出现裂痕。所用原材料应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
适用范围
产品主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