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068号
型号规格
A-1、 B-1、A-2、 B-2、B-3、B-4型
结构及组成
A-1、 B-1型由金属和瓷粉组成。A-2、 B-2型由金属组成。B-3型由金属、瓷粉和造牙粉组成。B-4型由金属和造牙粉组成。固定修复体所用金属材料的维氏硬度应不小于220Hv。 A-1、B-1、B-3型颜色和色泽调和性应与比色板一致。急冷急热时不得出现裂痕。固定修复体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固定修复体原有的光洁度不得因加工处理而受到损害。固定修复体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μm。 B-3型、B-4型充胶部分表面应色泽均一,无杂色和污渍等不良。固定修复体所用主要原材料应为医疗器械注册产品。
适用范围
产品主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