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069号
结构及组成
E型由金属支架、合成树脂牙和义齿基托树脂等组成。F型合成树脂牙和义齿基托树脂等组成。活动修复体所用金属材料的维氏硬度应不小于220Hv。活动修复体基托聚合物应采用YY/T0270-2003中规定的材料制成。活动修复体表面应光滑、光泽,不应有气孔、锋凌、毛刺、卷边、裂纹和砂孔等缺陷。活动修复体中假牙与基托应联接牢固,应能承受15N压力不会断裂。活动修复体中除组织面外,假牙、基托、卡环及连接体均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um。 活动修复体所用主要原材料应为具有医疗器械注册产品。
适用范围
活动修复体适用于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