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103号
结构及组成
HC-V-1型由合金、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组成。HC-VI-1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组成。活动修复体所用合金材料的维氏硬度应不小于220Hv,产品金属部分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um;活动修复体中假牙与基托应联接牢固,应能承受15N压力不会断裂;产品所有原材料均应采用取得注册证的产品。
适用范围
活动修复体适用于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