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187号
结构及组成
A-1型、B-1型由合金和瓷粉组成。A-2型、B-2型主要由合金组成,产品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金属材料的维氏硬度应不小于220Hv。固定修复体急冷急热时不出现裂痕。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μm。所用原材料应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
适用范围
固定修复体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