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497号
型号规格
总义齿修复体(Ⅰ型)、局部可摘修复体(Ⅱ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总义齿修复体(Ⅰ型)由树脂牙和义齿基托聚合物加工而成;Ⅱ型修复体由钴铬钼铸造合金、造牙粉修复加工而成;修复体所采用的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金属表面粗糙度Ra≤0.025um;急冷急热试验烤瓷牙不得出现裂痕;树脂牙与基托联结应能承受15N压力不断裂;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主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