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502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全口可摘义齿(I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或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合金组成。局部可摘义齿(Ⅱ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合金组成。活动修复体非网状结构区表面应抛光,有金属光泽;所采用的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树脂牙与其基托应联结牢固,其表面应能承受15N压力而不会出现变形、断裂;金属表面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活动修复体适用于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