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580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主要口腔材料制成。全口可摘义齿(I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或由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合金组成。局部可摘义齿(Ⅱ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合金组成。产品不应有锋棱、毛刺、斑痕、凹痕、缺损、气孔和裂痕;活动修复体中树脂牙或充胶表面应色泽均一,无杂色和污渍;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金属表面粗糙度Ra≤0.025微米;活动修复体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同时与牙齿接合处接触良好;树脂牙与其基托应联结牢固,其表面应能承受15N压力而不会出现变形、断裂;活动修复体的锁扣与支撑牙牢固锁紧,不得任意松动;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活动修复体主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