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595号
型号规格
I-1型、I-2型、II-1型、II-2型、II-3型、II-4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I-1型、II-1型采用镍铬烤瓷合金和瓷粉制成;I-2型、II-2型由镍基合金组成;II-3型采用镍铬烤瓷合金、瓷粉、造牙粉组成;II-4型由镍基合金、造牙粉组成。固定修复体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无杂色和污渍;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金属表面粗糙度Ra≤0.025微米;急冷急热试验(I-1型、II-1型、II-3型)不得出现裂痕;固定修复体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固定修复体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