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678号
型号规格
I-1型、I-2型、II-1型、II-2型、II-3型、II-4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合金瓷粉型(I-1、II-1)由镍铬烤瓷铸造合金和瓷粉组成;合金型(I-2、II-2、III-2)由镍基合金组成;合金瓷粉充胶型(II-3)由镍铬烤瓷铸造合金、瓷粉和造牙粉组成;合金充胶型(II-4)由镍基合金和造牙粉组成。固定修复体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充胶表面应色泽均一,无杂色和污渍等不良。所采用的金属合金应具有较高的强度,其硬度应不小于150HV。非烤瓷区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用肉眼观察应无裂纹、无气泡,内部应无气孔、夹杂。急冷急热试验时,应不得出现裂痕。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固定修复体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