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头皮夹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60692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聚甲醛(POM)塑料制成。产品外表应光洁、无毛边、毛刺、气泡、杂质、污渍、裂痕等缺陷;产品在上下锯齿拉开至2mm时,其夹持力应不小于8N;产品溶出液的重金属含量应不超过同批空白对照液,铅、锌、锡、铁的总量应不超过5ug/ml;溶出液的酸碱度PH值与同批空白对照液PH之差应不大于1.5;产品应无致热原、细胞毒性应不大于2级、溶血率应不大于5%;产品应无菌,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放置7天后,其残留应不大于10mg/kg。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