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630176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主要口腔材料制成。JH-I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组成;JH-II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树脂和牙用钴铬钼铸造合金组成。修复体所用金属材料的维氏硬度应不小于150Hv。活动修复体金属表面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um。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