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防护口罩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640052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主要由两层无纺布原料、N95过滤布(夹层)制成。产品表面不得有破洞、污渍;口罩上必须配有鼻夹;鼻夹由可弯折的可塑性材料制成,长度不小于8.5cm。口罩带应调节方便;口罩滤料的颗粒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在气体流量为85L/min情况下,口罩的吸气阻力不得超过343.2Pa(35mmH2O);口罩沾水等级应补低于GB/T4745中GB3及的规定;经环氧乙烷灭菌的口罩,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超过10ug/g;所用材料不应为易燃性;应无皮肤刺激反应。
适用范围
产品供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对经空气传播的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护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