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头皮夹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660264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聚甲醛制成。产品在上下波纹齿拉开至2mm时,其夹持力应不小于10N;高锰酸钾的总量应不超过2ml,钡、铬、铜、铅、锡的总含量不应超过1μg/ml,镉的含量应不超过0.1μg/ml,使指示剂颜色所需的任何一种标准溶液应不超过1ml,干燥残渣应不超过mg,浸提液的吸光度应不大于0.1;产品皮肤刺激应无皮肤刺激,应无急性全身毒性,应无迟发型超敏反应,应无细胞毒性,内毒素限量应不大于0.5EU/ml,溶血率应不大于5%;产品应无菌,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放置两周后,其残留量应不大于10mg/kg。
适用范围
头皮夹与头皮钳配套供脑外科手术切开头皮时临时止血用,术后应取出。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