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直线型缝合器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080012号
型号规格
FHS-30mm、FHS-45mm、FHS-60mm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钉仓、钉座、器身、板手和缝合钉组成。组件、器身采用ABS、聚碳酸酯材料制成,钉座、连杆采用符合GB/T1220标准要求的不锈钢材料制成,缝合钉采用符合GB/T13810标准的TC4钛合金材料制成。产品各移动部位应能轻松推动,不得有卡住、松动现象;缝合钉头端应尖锐,不应脱落;吻合后的吻合口应能承受不小于3.6KPa压力,且不得有漏水和撕裂现象;产品应无菌;组件及吻合器器身的细胞毒性应不大于1级、迟发性超敏反应应不大于1级、皮内反应记分应不大于1。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μg/g。
适用范围
供消化道胃、肠手术中封闭残端和切口缝合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