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压缩式雾化器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210434号
生产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通宁路345号1#楼三层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主机、附件(呼吸面罩、口含嘴、雾化杯、氧气管)两部分组成。附件(呼吸面罩、口含嘴、雾化杯、氧气管)应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产品产生的雾粒直径小于5微米的雾粒百分比大于65%;最大雾化率不低于0.3ml/min;正常工作时的整机噪声≤60dB(A);水槽内水温≤45℃;使用交流电源的台式雾化器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h;产品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附录A的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通过过滤后的压缩空气将雾化杯中的药物雾化,用于吸入治疗。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